行政许可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
需具备的条件
1、 股东、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;
2、 股东、发起人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
3、 股东、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4、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5、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程序及期限
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→受理(发受理通知书)→审核→准予行政许可决定
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,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,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,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、送达行政许可证件。
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
(一)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的材料的目录:
1、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领取);
2、企业《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领取、出资人盖章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3、公司章程;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应当就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、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股东);
4、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
5、验资报告。
6、董事、监事的任职文件;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,由股东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股东)。
7、经理的任职文件;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,由董事签字。
8、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;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。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股东),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。
9、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
10、住所使用证明: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。
11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12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13、公司的经营范围中,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 批准文件;
(二)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的材料:
1、公司董事长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领取);
2、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(领取,公司董事长签署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3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,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;
4、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;加盖发起人公章,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(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)。
5、公司章程;发起人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应当就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、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。
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发起人)。
6、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
7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;
8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;
9、董事、监事的任职文件;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创立大会决议。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、监事的姓名,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发起人)。
10、经理的任职文件;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,由董事签字。
11、董事长的任职证明;提交董事会决议,由董事签字;
12、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
13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14、公司住所使用证明;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。
15、公司经营范围中,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(三)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材料: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领取);
2、《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(领取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
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提交批准文件;
4、公司章程;
5、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: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。
6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;
7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、证件;
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。
8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